可再生能源法十年吐槽:乱象丛生如何解决?
导读: 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也存在着与环境保护相矛盾的问题。一些小水电造成河水断流,导致植被覆盖率下降和水土流失;个别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后水保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恢复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弹指一挥间,《可再生能源法》都实施十年了。当年参与立法的专家们,如今头发都白了。
吐槽完这一轮,这法是不是又该修修了?
2016年9月13日,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联合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伟发来书面致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电副总经理谢长军:抛出5个问题,总结3句话
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准确和清晰,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
可再生能源法中部分条款在严谨性方面还有不足。
例如,在规定电网企业义务时,仅笼统地表述为: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没有具体措施规定和并网技术标准,未能有效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二)立法缺失环保条款,环境保护缺乏保障
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也存在着与环境保护相矛盾的问题。一些小水电造成河水断流,导致植被覆盖率下降和水土流失;个别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后水保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恢复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可再生能源法缺失对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植被覆盖标准、恢复时间、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措施,缺失光伏组件损坏或退役后如何回收的考虑,致使这部绿色法律对环保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保障消纳条款落实严重不到位,弃水弃风愈演愈烈
可再生能源法明文规定,要全额收购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然而,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目前汛期弃水成为新常态,四川省去年弃水电量约200亿千瓦时,今年预计增加到300亿千瓦时,云南今年预计可能达到400亿千瓦时。
今年上半年,全国平均弃风率达到21%,超过了2013年的17%,达到历史之最,“三北”地区七个省区达到或接近20%,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
在经济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弃水、弃风问题在短期内很难破解,且有进一步恶化之势。
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实现“四个完善、四个提升”。
(一)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历经几次重大修订,对法律政策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设计,是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领域的典范。德国法在做出原则性规定以后,还会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方式。
例如,在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义务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处理并网请求的期限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而周全的规定。
建议我国学习德国立法经验,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循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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