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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规模管理

记者今天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省发改委近日制定的有关方案,我省对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规模管理,并设定申报建设规模指标配置的项目基本条件,其中单个普通光伏电站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

据了解,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实施范围为:(一)利用矿区废弃土地、工业闲置地和电厂堆场等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二)推进利用既有工厂化生产农业大棚顶、既有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涉农业、渔业亩均纯收益须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种养殖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全省平均水平的80%;(三)在符合第一、第二款基础上,优先支持达到国家确定的光伏行业“领跑者”先进技术指标及与智能电网、多能互补、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四)暂停利用水库、海面、河面、一般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款中的既有工厂化生产农业大棚顶、既有标准化养殖鱼塘类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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