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2016年我国光伏消纳政策汇总及解读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25号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解读: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的光伏消纳难题提供了解决办法,还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对于光伏发电行业来说,该政策就像一场及时雨,如果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将一举扫除弃光限电的阴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三省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该三省将在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的基础上,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参与直接交易。
解读:该政策的出台是鼓励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的地区通过就近消纳的方式来避免出现能源浪费。对于已经出现弃光问题的地区来说,如果能够将富余的光伏电量外送,将很大程度上缓解光伏消纳压力,但是目前来看,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电网技术都还不够完善,所以实现新能源发电外送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5、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6〕276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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