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碳目标奖励办法 最高补贴达1000万元!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文件还指出,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官方对文件进行了全面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
2007年,广州开发区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设立了专项资金。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作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办法》实施13年多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5亿元,对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推动顺利完成节能责任目标考核。2017年度-2019年度节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分别为全市第一、第二名、第一名。
二是扶持了超过750个循环经济、光伏、清洁生产、充电桩等低碳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超过145亿元。
三是绿色发展得到认可。黄埔区2014年获评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8年获批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2020年获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起连续四年获得“年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最佳实践园区”称号。
(二)《办法》修改目的和必要性
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按照国家最新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几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新需求,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的新趋势,对原《办法》予以完善,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一是调整扶持力度。为真正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趋势等,参考各地出台的政策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效果,加大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效益等的项目扶持力度,同时结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际带来的环境效益及实际成本情况,降低对清洁生产审核的奖励力度。
二是增加部分扶持范围。结合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等要求,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单位创建等,以及将公共机构纳入扶持范围。
三是参考市扶持方式,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的扶持方式,将原按投资额进行扶持的方式调整为按实际发电量进行扶持,同时加大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项目的扶持力度。调整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扶持方式,由原按投资额扶持调整为按输出功率,同时增加换电设施补贴。
四是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称号为阶段性工作,目前已无此类工作,另结合减碳工作,增加碳减排/达峰评估、开展碳普惠等工作的补贴。增大对节能改造方面的扶持,以便更有力地推动能源双控目标的完成。
五是根据各单位职能,明确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应行业的政策兑现工作。
二、《办法》政策框架
《办法》包括目的及适用范围、绿色低碳发展扶持、绿色品牌建设扶持、能源管理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资金配套扶持、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重大项目扶持及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等,共计十六条内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及第二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由第二条至第九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由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的兑现责任部门、资金管理、有效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扶持对象为企业,明确绿色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绿色低碳发展、绿色品牌建设、能源管理、“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等项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确定支持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配套国家、省、市项目等。支持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及配套三类。
(一)补贴资金
节能降耗扶持。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清洁审核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省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能源管理扶持。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补贴;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扶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以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活动补贴。对区内服务于新能源产业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对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补助资金
明确补助资金分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1. 后补助
循环经济扶持。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 直接补助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最终补助情况以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为准。
(三)配套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最高配套500万元。
(四)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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