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力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所在地为安徽的纳税人咨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有关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可行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议您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税务机关暂未出台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后续文件发布。
来源:中国电力网
图片新闻
最新活动更多
-
11月30日立即试用>> 【有奖试用】爱德克IDEC-九大王牌安全产品
-
即日-12.5立即观看>> 松下新能源中国布局:锂一次电池新品介绍
-
即日—12.20点击申报>> 维科杯·OFweek 2024(第三届)储能行业年度评选
-
限时免费点击下载>> 2024储能产业抢占制高点发展蓝皮书
-
2025年3月立即报名>>> 【线下会议】OFweek 2025(第五届)储能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
-
2025年3月立即报名>> OFweek 2025新能源产业协同发展大会
推荐专题
-
4 光伏冬天里的春天
发表评论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