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编辑视点:京运通VS赛维LDK
2、仲裁起因
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江西赛维(作为买受人)于2008年7月22日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CS0800268),约定:“江西赛维于2010年12月31日前累计采购JYT660多晶硅铸锭炉580台,其中2008年提货80台,2009年提货200台,2010年提货300台”。
后因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并对太阳能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江西赛维项目建设进度推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为此,公司与江西赛维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后续销售安排及违约争议解决等事项予以约定。(详见《招股说明书》)
到目前为止,公司已累计向江西赛维发货119台,其中,2008年发货18台,2009年发货101台,2010年和2011年未向其发货;已发货的119台设备款项(包括尾款)已经全部结清。剩余合同数量461台,剩余合同金额115,880万元。
截至2011年3月,江西赛维已累计支付剩余461台设备的合同预付款11,382.40万元(该笔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预收账款,未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其针对每批提货金额还需要再支付47%款项方可提货,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此笔款项,亦未向对方发货。针对江西赛维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公司曾向其催发《发货通知》、《付款通知》等,要求其尽快支付货款并提货,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答复,遂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江西赛维发出了《终止履行通知书》。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江西赛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有关约定提出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8.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8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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