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抓紧编制报送“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区光伏扶贫工程,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扶贫效果,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抓紧编制报送“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7〕1128号)。
新发改能源〔2017〕1128号文件要求:一是抓紧编制“十三五”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当地扶贫办,尽快组织编制当地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范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附录中确定的我区32个国家级贫困县(市)。
二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各地(州、市)扶贫办要指导各县(市)扶贫部门做好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工作,光伏扶贫项目扶持对象主要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优先支持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优先支持全区深度贫困县申报的光伏扶贫项目。
三是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及规模。我区“十三五”光伏扶贫建设模式为村级电站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以县为单元,总受益户与总建设规模的配比关系为村级电站每户对应5-7千瓦。
四是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村级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要引导和鼓励使用涉农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建设村级扶贫电站,项目资本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要落实贷款利率优惠和延迟宽限期等支持光伏扶贫的政策。
五是落实村级电站项目并网条件。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要指导各地(州、市)供电公司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做好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编制,由县电力公司出具同意当地光伏扶贫规划的接入意见,衔接好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农网升级改造计划,做好与光伏扶贫项目相适应的电网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确保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在各地州上报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汇总形成自治区“十三五”光伏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争取早日获得批复,确保项目落地实施,真正实现产业扶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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