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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分布式630前并网进入补贴目录,地面电站630仍有效!

2018-06-13 09:47
来源: 光伏盒子

未来的工作方向

光伏发电是绿色清洁的能源,符合能源转型发展方向,在能源革命中具有重要作用。培育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支持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是能源生产革命、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继续支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行业的共同责任和目标,我们将继续与业内单位一起,加强研究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电网消纳能力、财政补贴实力,完善“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二是大力推进分布式市场化交易。办法已经印发,目前各地正在提出试点方案,我们将抓紧协商回复。今后要不断完善商业模式和运行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成为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突破、新市场。《通知》出台后,有些地方电网公司简单的理解为国家要控制光伏的发展,该并网的项目也不给并了,按政策要求该垫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也停止了,应立即改正。

三是推动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们与国外国家相比,光伏发电成本的差异主要在非技术成本上。今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对减轻光伏企业非技术成本将有重要作用,我们要推动地方做好该文件的贯彻落实,使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真正让光伏企业轻装前行。

四是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目前,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这个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强化各地方政府和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大电力用户、自备电厂等市场主体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将对促进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十分重要作用。

五是多措并举扩大消纳,进一步减少弃光限电。我们将认真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着力扩大光伏发电消纳,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的消纳问题,确保实现双降。电网企业要落实新能源优先调度要求。

重点问题问答

一、对于规模管理是否采取了“一刀切”?

答:为缓解补贴压力、减少弃光限电,《通知》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了优化,采取了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因此,此次调控并不是所谓的“一刀切”。除了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在保证消纳、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其他项目是放开的。

二、请问国家能源局在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为加快推进包括光伏在内的分布式发电发展,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启动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

明确了三种市场交易模式:

一种是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一种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一种是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同时,通知对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电力交易组织、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等提出了要求。

通知印发后,各地积极开展了组织申报工作。从上报情况看,各地积极性非常高。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个省市上报了35个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为加快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实施,我们将在尽快完成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审核工作基础上,尽快启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筛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在确保试点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出一批条件具备的项目和地区尽快启动试点;二是鼓励不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利用存量开展试点的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我们将持续深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探索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方面、新领域、新市场。

三、国家能源局将采取哪些措施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负担?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技术不断进步,设备制造等建设成本快速下降,使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但从目前情况看,项目非技术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和市场竞争力。为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今年4月,我局出台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8〕34号),明确了有关政策的落实要求和相关支持措施。

主要有:

一是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划以及列入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限时完成并网,并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

二是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保障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是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纳入绿色金融体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建设规模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六是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政府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今后我们将把各地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非技术成本情况作为年度规模安排和基地布局建设的重要依据。对非技术成本低的地区优先下达规模、布局基地建设。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以及各地、各方工作落实的监管,多措并举,着力减轻光伏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加快实现光伏发电平价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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