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局长:风能太阳能国有各省可借鉴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是为了“寻租收费”。学者担忧,《条例》的出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背道而驰,会增加相关运营商的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
黑龙江省气象局牵强回应
哈尔滨某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方建刚告诉记者,《条例》的颁布,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意味着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部门——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对上述质疑做出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对于设立行政审批门槛,进行“寻租”猜测,马绪清回应,《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国家气象局局长回应风能国有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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