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产业忍无可忍 对欧盟多晶硅“亮剑”
今年三月份美国率先对中国光伏产品发动“双反”,10月份做出的“双反”终裁像是一盆冰冷刺骨的水,泼在早已在寒冬中瑟瑟发抖的中国光伏企业头上。而9月6日欧盟对中国更大范围的光伏产品发动的反倾销看,并计划升级为“双反”的举动,以及印度跟风的态势,让中国光伏企业再也按捺不住,忍无可忍了!
俗话说,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磋商、妥协、申诉……均无果而终后,中国光伏企业众志成城,终于决定进行绝地反击,以牙还牙,对欧美的多晶硅产品发动了“双反”调查的申请。
中国商务部接到申请后,也一改往日审慎的作风,于11月1日迅速发布2012年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于2012年9月17日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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