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十三五”规划:光伏本地消纳5.5GW
第二节 有序发展煤电
稳步推进煤电基地建设。综合考虑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受端电力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煤电基地建设时序。重点围绕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积极推进高参数、大容量先进燃煤发电机组建设,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鄂尔多斯煤电基地重点推进上海庙-山东、蒙西-天津南等输电通道配套煤电建设;锡林郭勒煤电基地重点推进锡盟-山东、锡盟-江苏等输电通道配套煤电建设;呼伦贝尔煤电基地积极启动呼伦贝尔外送输电通道配套煤电建设。
科学布局自用煤电项目。统筹考虑区内电力电量平衡,结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资源和环境支撑条件等因素,有序推进自用煤电项目建设。重点规划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自治区产业优势、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能源资源密集型产业配套电源项目。积极推进背压式机组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满足北方寒冷地区不断增加的集中供热需求。推进准格尔等地区高铝煤炭资源实现就地综合利用,构建煤-电-灰-铝-深加工及相关副产品一体化产业链。
积极推进煤电升级改造。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积极采用先进成熟适用节能改造技术,力争全区有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落实国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上大压小”等政策,加大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对有供热需求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重点实施供热改造,除电网末端支撑电源外,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具备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火电机组。
第三节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加强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利用。综合考虑网源协调、市场消纳等条件,深入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大力推进光伏治沙、沉陷区光伏治理“领跑者”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供暖、风电制氢等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利用固定建筑物房顶、墙面及附属场所、蔬菜大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发展格局。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机制,引导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工作,扩大参与直接交易和多边交易的市场规模。推进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十三五”期间,力争新增新能源本地消纳装机850万千瓦左右,其中风电3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550万千瓦左右。
加快新能源外送基地建设。优化配电网、汇集站规划和建设,加强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汇集能力和效率,着力打造阿拉善(乌海、巴彦淖尔)、包头北(巴彦淖尔)、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阿拉善)、乌兰察布(呼和浩特)、锡林郭勒、赤峰、通辽、呼伦贝尔(兴安)等8个新能源基地。重点依托锡盟-山东、锡盟-江苏、上海庙-山东、蒙西-天津南、扎鲁特-山东青州等电力外送通道,加快推进通道配套外送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赤峰、蒙西(乌兰察布、包头、阿拉善等)清洁能源外送基地开展前期工作。“十三五”期间,力争新增新能源外送装机2300万千瓦左右,其中风电18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500万千瓦左右。
第四节 稳步发展煤制燃料
推进煤制燃料升级示范。在现有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节水、环保、高效的原则,重点在水煤组合条件较好的地区,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条件成熟程度,逐步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制燃料产业高标准、高水平升级示范。“十三五”期间,力争新开工煤制油规模300万吨左右、煤制气规模120亿立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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