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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6月大事件:神奇英利账难算 分布式新政半遮面

  NO.5 分布式光伏新政将出 部分项目余电或可享受1元/度上网电价

  相对于集中式地面电站的如火如荼,光伏的另一条发展路径,分布式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受制“余电上网”收益远低于“自发自用”收益,及“自发自用”部分发电量、电费收益没有保障(业主可用可不用),寻求金融支持,一直都是最令分布式光伏项目头疼的问题。不过,近日业界流传的一则即将出台的新政,或许能够改变局面。

  据称,该新政筹划将“35千伏以内并网,发电量在2万千瓦以内,有效利用了滩涂、荒山荒地、农业大棚、鱼塘的光伏项目”列入分布式范畴,并执行当地地面电站补贴电价。

  6月25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该新政目前已在国家能源局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在进行发改委、财政部会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此前流传版本不同,新政拟列入分布式范畴的有“利用滩涂、鱼塘的光伏项目”,而不包括荒山荒地及农业大棚。

  不仅如此,除上述项目类别外,基于已有成功案例,达到一定要求的屋顶分布式项目也将有望享受集中式地面电站的上网电价。而这将有效明确分布式光伏收益,提升余电上网收益对项目、金融机构的吸引力。

  该新政将在山东、江苏、浙江、广东,以及中东部工业发达地区执行(用电量大)。在他看来,新政提高了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的收益,淡化了“自发自用”和“余电上网”的界限。

  且,据业内人事介绍,未来分布式余电上网的收益水平可能会达到1元/度(新政在中东部地区执行,多为太阳能资源三类地区,享受1元/度上网电价),比目前的约0.8元/度高出了25%左右。更为关键的是,若把符合标准的一部分屋顶分布式光伏列入享受地面电站上网电价之列,新政的影响则将更为深广。

  OFweek视点:中国光伏界在分布式发展上的态度是“且行且谨慎”。分布式新政呼之欲出却也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目前该新政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例如,分布式余电上网部分可以享受地面电站上网电价,那么倒推,符合一定标准的地面光伏电站直供电力(不上网,向周边用电大户供电)又是否可以享受分布式0.42元/度的补贴呢?

  NO.6 个人建光伏电站不再难:发票已解决

  税务总局定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税收政策,利好个人光伏发电后的售电。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电网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的公告》,解决了个人电站发票难的问题。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OFweek视点:从公告当中可以看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可将自用剩余后的电力产品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这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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