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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路侧光伏政策的碳中和论坛

2021-07-29 09:23
何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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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31日,“清华大学·大同第二届能源转型国际论坛暨碳中和愿景下能源转型路径研讨会”全球在线直播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由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大同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国际能源专家俱乐部、亚洲开发银行能源部门、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电工所联合主办;国际能源网、大同全科盟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承办。截至1月31日18:00会议结束,国际能源网微赞平台累计直播95小时40分钟,累计观看人次达112.4万。除此之外,国际能源网在抖音、快手、B站、微信视频号面向全球同步直播,累计观看人次达20+万。央视频对大会直播六场分论坛,总观看量约67+万人次。生态环境频道(EETV)、大同市电视台、《大同日报》等连续报道了本次大会。为了便于信息共享,特此分批共享演讲文稿。

第一板块:开幕式,闭幕式和主题分论坛3场,计5场

第二板块:欧洲和美国分论坛4场

第三板块:欧洲能源转型报告会9场和欧美课程报告会2场,共计11场

第四板块:大同绿色能源供应体系分论坛3场

大会邀请了31位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19位政府领导、27位国际嘉宾、19位组织嘉宾和83国内外企业嘉宾,210场主题报告。

本PPT报告是1月24日下午的每人一千瓦光伏(德国专题)的第3个报告。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支持路侧光伏用地政策创新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对全国人大代表姜希猛所提交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4号建议《关于增加光伏用地土地类型的建议》的书面回复。“二是分布式光伏具有就近开发建设、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具备大力推广发展的潜力。国家能源局正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行动,推动光伏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开展光伏走廊示范,鼓励利用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土地复合利用和电力就近供应,打造绿色交通设施。下一步,将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分布式路侧光伏用地,适时评估修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姜希猛选用了清华大学能源转型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关于增加光伏用地土地类型的建议》,并作为全国人大建议提交。该项建议被列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4号建议。

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对该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并对姜希猛代表示“感谢您对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感谢您对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2834号人大建议原文

关于增加光伏用地土地类型的建议

一、碳中和愿景下光伏用地有必要单列管理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实现我国2060碳中和的重要途径。中国2060年实现碳中和,光伏电站占用土地规模大约占到全国土地总量的0.5-1%。因用地规模十分庞大,有必要对此项用地单列以科学高效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太阳能光伏发电主要有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种形式。除了地面集中式光伏对新供地有大量需求之外,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路侧光伏对新供地也有所需求。光伏设施用地与传统用地类型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光伏设施在20-30年的运营期限中占用土地,使用土地上的阳光,而不对土地有实质性改变。运营期满后,将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拆除,土地很容易恢复光伏电站建设前的状态。为此,特建议新增专用于光伏发电的专用土地类型。二、新增光伏用地土地类型的必要性1、我国现行土地利用类型没有光伏用地专用土地类型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按类型和含义被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在这些类别中,并没有光伏用地的专用土地类型。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没有考虑分布式路侧光伏的用地需求目前,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主要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占用哪类土地,都需按2015年发布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该指标的适用范围是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无需新供地的建筑屋顶光伏以及水面光互补式光伏,欠缺对分布式路侧光伏的新供地需求考虑。3、为促进光伏+交通的行业协同发展,必须考虑分布式路侧光伏的用地需求2020年 8月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与市电等并网供电。交通部的文件将极大促进光伏+交通的行业的协同发展,因此,有必要将分布式路侧光伏对土地的需求纳入考虑。三、政策建议1、建议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新增光伏用地专用土地类型。修订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于一级类“其它用地”下,新增二级类“光伏用地”。光伏用地除考虑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的用地需求外,还应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用地需求(尤其是分布式路侧光伏)。附着于建筑的光伏不计入此类。2、根据新增用地类型修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根据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新增用地,重新修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流程。3、对所有光伏用地建立电子档案。对将自用地情况变更为光伏用地,并记录土地的植被、土地生产力、生物多样化性等资料,建立土地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光伏电站运营结束时,即根据相关规程进行生态修复,并进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将光伏用地变更为原先用地性质。相关资料计入土地电子档案。

建议提交人:姜希猛研究支持团队:清华大学能源转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周洣冰、贾玮、何继江

清华大学·大同第二届能源转型国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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