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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广东第4市印发分布式光伏发展方案

12月3日,广东惠州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重点内容中明确:(一)推进园区全覆盖。(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三)推进交通领域绿色改造。(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五)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

其中,推进园区全覆盖。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

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监狱、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步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达到80%。(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科网光伏注意到,这是自今年6月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来,第4个印发相关行动方案的地级市。

9月2日,广东潮州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11月21日,广东中山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

12月2日,广东江门发改局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以下为全文内容:

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反映。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2024年12月2日

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惠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优化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构建我市能源发展新格局,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分布式光伏应用开发,引导产业有序发展。

——统筹管理、分工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各职能部门做好行业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共同推进。

——加强规范、确保安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并网和运行相关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建设规范、安全指引等,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二、重点内容

(一)推进园区全覆盖。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矿山石场等工业场区进行分布式光伏的改造建设。(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监狱、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步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达到80%。(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交通领域绿色改造。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边坡、原国省道收费站、公交汽运场站、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区域场所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光伏+储能+充电+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和房屋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和“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和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拓应用场景

(六)因地制宜选择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优先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于实施条件较差且无市场主体开发的屋顶资源,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统筹管理,统一规范的开发方式实施建设。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汇流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规划道路、厂房屋顶等资源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因地制宜发展综合能源。支持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创新模式探索。每年根据其他地区实施经验,在符合上级政策要求下,探索2-3类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创新示范,鼓励各类开发主体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场景实施“光伏+”,探索试点光伏与农村道路、汇流集中、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等各类场景融合发展,试点实施效果于第二年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具备示范效应的模式。(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相关职能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未来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手续办理。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全流程管理,制定明确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租用他人屋顶以盈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企业项目备案。支持分布式光伏备案手续简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在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可代替房屋权属证明用于办理光伏备案。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支持简化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的项目备案程序,对在具备合法用地规划手续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自然资源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规范管理

(十二)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应定期更新相关规范要求,印发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引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建设要求。既有建筑屋面安装光伏组件,需根据建筑竣工验收材料开展光伏组件安装设计及建设。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5米。当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对于不具有楼梯间(指楼梯间或其他局部突出物,下同)的建筑物,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对于具有楼梯间的建筑物,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光伏发电设备,最高点应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即楼梯间屋顶平面)1米且不高于屋顶屋面(即非楼梯间楼面区域)4米。其他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不能以光伏组件要骑跨楼梯间与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形成连片整体为理由,突破非楼梯间楼面区域不高于 2.8米的规定。光伏板下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充分考虑屋顶的固定荷重、风压荷重、地震荷载并出具屋顶承载力评估报告,在向供电部门申请验收时作为电站可靠运行环境的必要材料。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六)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主要媒体平台和部门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及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知识宣传,鼓励学校、各级单位开展主题讲座、展览或实地参观活动,广泛普及光伏发电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应用氛围。

(十七)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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