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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week视界:光伏行业每日(6.26)晨报

  (3)行业热点

  ①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无法可依

  黑龙江省人大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份还没有向公众公开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能和太阳能如果属于国家,那么冬天晒晒太阳、夏天吹吹凉风是不是也要交费?该《条例》一经报道便引发了争议。

  风能和太阳能属于清洁能源,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如何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幅度并且避免开发纠纷呢?不少国家的确出现了相关的纠纷。例如,丹麦风能相关诉讼是设备与生产的纠纷,同一块地的两家开发商均不主张所有权,而是依先占原则解决纠纷。

  在德国,风力是免费品。电站之间的法律纠纷严格来说与产权归属无关,是联邦各州间不同的风车建筑标规和区划法规间的冲突。

  ②从宪法第九条解读太阳能风能国有论

  在黑龙江省颁布的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引发舆论争议后,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回应称,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引发关注后,评论人士几乎搜索了所有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既然黑龙江省气象局认为依据是宪法第九条,我们不妨重温一下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很显然,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尽管第九条表述为“等自然资源”,但“等”字并不等于就是风能和太阳能。把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想象为规定的东西,显然这也是在钻法律漏洞。在笔者看来,宪法中没有明确,或许不是因为“惜字如金”,可能另有考虑或存在争议,因为风能太阳能与矿藏、水流虽然都属于自然资源,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分析不无道理矿藏属于有限资源,而风能属于无限资源。

  尽管这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遗憾,但不同人对法律理解不同,有时是因为人的学识差异,而有时是因为利益取向不同。比如,公众对宪法第九条的理解多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黑龙江有关方面对第九条的理解恐怕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是为了减少气象灾害,或是为了经济利益。尽管黑龙江的《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没有涉及扩权和收费,但其利益取向昭然若揭。

  一旦把风能太阳能纳入制度中,有关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征收资源税了。据悉,资源税改革时间表已经落定,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房产税和资源税这两个税种有望构成中国地方税的支柱。也就是说,黑龙江把风能太阳能纳入国有资源范畴,目的之一或是为了征收资源税做准备。而且,由于风能太阳能是无限资源,对地方来说是一本万利“本钱”仅仅是搞一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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