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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将落地 绿证交易出现颠覆式变化!

由于市场尚未成熟,光伏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巨大。在“531”新政发布之后,光伏行业进入了平价上网前夕的阵痛期。而从目前市场集体消沉的现状来看,当下的光伏产业仍然无法在不依靠国家补贴的前提下获得快速发展。不过近日光伏行业也迎来了不少好消息,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还有一则万众期待的,影响力覆盖全国能源市场的政策的即将落地,将会对光伏发电形成利好。

根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发改办能源〔2018〕1109号】,这是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出台的第二次征求意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如果顺利落地,不但将对整个电力市场带来变革,而且会对整个可再生能源市场带来利好。

从该政策被提出以来,业内对于这项政策的期待便酝酿了多年。但是出于各种原因,政策一直“千呼万唤不出来”。近日,该政策的进度终于再次迎来突破。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有几大变化不可不知。

一、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

事实上,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初衷就在于将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纳入电力消费体系之中,从发电量、用电量、售电量等各个方面来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进行考核。按理来说,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管辖之下,所有用电方,都应该消费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但是有的群体并不适合进行考核,比如普通用电家庭,只能依靠电网配送可再生能源电力,而无法单独进行考核。所以要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额顺利执行,就必须将义务主体确立,以此明确义务,细分责任。

本次《办法》共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分为了六类:

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三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六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

以上可以概括为,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主体覆盖了所有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还包括了参与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总体而言,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而完成这些指标,就要靠以上义务主体。这些主体又将如何完成配额指标?计算方案如下:

根据《办法》,第一类至第四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第五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全部购入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如有)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第六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编辑点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酝酿多年,对义务主体的确立一直未能完善,对于义务主体完成配额的计算方法也讳莫如深。此次《办法》对这些关键点的清晰把握和完善,让人看到了政策即将出台的希望。明确义务主体和完成配额的计算方法,是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基础,也是该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的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对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也就是说,那些通过建设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设备就能实现电力自给自足的企业,并不用承担配额义务。如此一来,配额制的落地实施将会刺激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设光伏发电等再生能源电力设备来实现电力自给自足。这对于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来说是以一个机遇。

此外,《办法》还点明,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这一特殊情况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及市民供暖的重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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