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视点:太阳能国有化事件回应
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副理事长孟宪淦称,以前都是建风电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哪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评估中心研究员张秀芝称,气象部门由于常年对气象数据进行统计,拥有十分权威的统计数据。而有时候一些设计公司,在气象数据方面的确存在欠缺。气象部门的介入,至少在气象数据的引用上会更加准确和权威。
此次风波的一大争议是,将风能和太阳能两种资源纳入“国有”。 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在接受采访时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
中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尽管风能和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毫无疑问,但《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风能、太阳能。
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事件
黑龙江省作为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可谓是站在改革的风口浪尖。然而政府的态度以及回应解释不及时造成舆论反应强烈。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对于上述疑问,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条例》可能修订
气象局的介入势必会拉长风电场建设的审批周期,无意中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风电和光伏行业的门槛和成本。这也是该《条例》引发的另外一大争议。《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探测活动中变更所使用的探测设备、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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